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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5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组**桥**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金某某向被害人滕某某谎称自己已承接杭州市余杭区阳光城**工地**工程,并愿将该工程分包给滕某某。之后其伪造公章制作虚假合同骗取滕某某信任,以该项目保证金名义,骗得滕某某人民币5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金某某退赔全部犯罪金额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 敏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1911****。

2.侦查卷宗叁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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