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200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乡,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金某某在手机上玩王者荣耀游戏时结识了被害人吴某某。金某某虚构了名为“赵某某”的未婚女性身份,与吴某某逐步发展为恋爱关系。自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期间,金某某以买化妆品、买游戏皮肤、生病等理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11.4219万元,并全部用于网络游戏充值和日常消费。2020年7月,被害人吴某某产生怀疑向公安机关报警致案发。
案发前,金某某退赔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5万元,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赔人民币7.6万元,吴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微信账单、收条、谅解书、户藉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永玲
检察官助理:向绍俊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在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