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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小区**幢**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金某某虚构其位于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老家的土地被征用,以可以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让其代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同年7月12日至8月4日,金某某以该方式骗取张某甲、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张某乙、兰某某、张某丙、李某某、张某丁等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1000元;同年7月23日,金某某以该方式骗取被害人曾某甲人民币15000元;同年8月,金某某以该方式骗取被害人韦某某人民币15000元,同年9月,金某某在韦某某多次要求下退回人民币11500元。

2020年10月15日,被害人张某甲发现被骗后,要求被告人金某某一起到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收条、借条复印件、聊天记录、临时用地补充协议书、金某某邮政储蓄银行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乙、张某戊、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张某甲、邓某甲、邓某乙、曾某甲、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李佳鸿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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