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现住锡林浩特市**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9日至1月27日期间,被告人金某某虚构能办理信用卡提升额度的事实,被害人林某某将交通银行信用卡45812315********、建设银行信用卡62596560********交给金某某后,金某某刷卡进行消费,骗取受害人林某某14310元。立案前,金某某退还林某某1600元,剩余钱款已挥霍。
2、2019年3月8日至3月17日,被告人金某某虚构能办理信用卡提升额度的事实,被害人张某某将中国银行信用卡62590615********交给金某某,金某某刷卡进行消费,骗取受害人张某某9700元。立案前,金某某退还张某某6000元,剩余钱款已挥霍。
3、2019年2月21日至6月17日,被告人金某某虚构能办理信用卡提升额度的事实,被害人李某某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6222370********交给金某某,金某某刷卡进行消费,骗取李国民2808元,钱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交通银行交易明细、建设银行交易明细、中国银行信用卡账单、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502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频资料、电子数据:金某某手机微信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92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国庆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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