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6211980********,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中专文化,隆昌**员工,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住隆昌市**街道**街**小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9月8日因本案被隆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隆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隆昌**店”负责人卢某某安排被告人金某某采购一批礼品,被告人金某某联系到“**礼品定制”加工厂定制礼品,并先由被害人卢某某安排财务转账2万元定金到礼品加工厂负责人范某某账户。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金某某因赌球欠债急需资金,遂将自己其中一个微信备注为“**礼品商贸范范”,冒充范某某与自己另一个微信“**寨”商谈支付尾款事宜,后被告人金某某将与“范某某”的商谈记录通过微信截图发给被害人卢某某,欺骗被害人卢某某向范某某支付5万尾款,后被告人金某某仅向范某某支付1.5万元用于购买部分礼品费用,将其中3.5万元占为己有并用于还赌债。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金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卢某某损失3.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卢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伟
2020年11月2日
附: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隆昌市看守所;
2、卷宗2册,视听资料3份;
3、起诉书1式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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