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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诈骗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瑞安市**镇**村,群众。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开始,王某甲(另案处理)以温州万某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甲公司)为依托,研发手机借款APP,先后开发借款APP多个版本,运用网络、短信、电话等方某某公众推广,并以“额度高”“无抵押”“无担保”“低门槛”等为诱饵,引诱借款人下载借款APP。在运营过程中,陆续招聘被告人金某某及李宠爱、闫某某、严某某、李某甲、胡某甲施、杨某某、李某乙、周某甲颖、冉小东、吕某某君、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周某乙、潘某某、陈某丁意员工在公司技术部、客服部、催收部等部门帮助其网络放贷。

2019年1月始,王某甲拉拢陈某戊、郑某某、李某丙、林某甲、张某甲、朱某某(均另案处理)出资并共同运营“万小某某”“贷了么”“借了么”等多款借款APP。为扩大经营,万某甲公司细化内设机构,设立技术部、商务部、数据部、财务部、跟单部、催收部、客服部、转化部、审核部等多个机构,招聘被告人金某某等大量员工进入其内设机构,帮助网络放贷。在放贷过程中刻意向借款人隐瞒收取高息、高服务费、高续期费、高逾期费等事实,诱骗借款人注册、借款,并被迫上传手机通讯录等个人信息。在放款之初,以服务费的名义收取30%左右的高额“砍头息”之后通过客服人员用话术引诱借款人续期或者以还本后提额或者赠送优惠券等为诱饵,引诱借款人重复借款或者向万某甲公司其他借款APP借款,收取高额续期费、“砍头息”等。同时,王某甲等人不断升级APP版本,变更增加盈利模式及方法,以极度缺钱的借钱人为主要目标,在隐瞒收取高息、高服务费、高续期费、高逾期费等基础上,隐瞒分期还款期限仅2期4天的情况,人为制造、增加借贷人违约风险,继而采用话术诱骗借贷人缴纳续期费某某重复借款,变相引诱借款人向其他网贷公司或者万某甲公司其他借款APP拆借,垒高债务,以支付其公司续期费、逾期费及重复借款费用等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

 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王某甲等人在运营“万某乙”“万能金服”“周贷宝”“万小某某”“贷了么”“借了么”“点点分期”“多多分期”“我爱分期”“屌丝分期”“分期白卡”“米奇分期”“倚天剑”等借款APP期间,累计向某某丹丹等2万余某甲被害人发放借款人民币260645754.3元,累计回收资金人民币278025133.1元,违法所得至少人民币600万元。经审计,诈骗既遂人民币96831220.58元,未遂人民币39520811.63元。

2019年9月初,王某甲等人为逃避打击,停止各借款APP网络贷款业务,将公司使用的电脑、手机设备进行统一销毁,通过闫某某将公司在阿里云的服务器数据进行删除;并由李某丙、林某甲、陈某戊召集公司业务主管到龙港体育馆,教唆公司员工对外保密,且给每位公司员工分发封口费。同时,王某甲等人从公司在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易某某普惠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处开设的账户内累计提取资金1000多万元,并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隐匿资金。

经查,2017年农历年底左右,被告人金某某入职在公司技术部工作,伙同严某某、李某甲等人,负责万某甲公司的前台程序设计、开发及系统日常维护工作。期间,被告人金某某个人获利约为14万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综合支付服务协议、业务推广合作协议、银行明细、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呙某某、贾某某、林某乙、林某丙、陈某己、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及同案人员王某甲、陈某戊、陈某甲、谢某甲、林某丁、薛某某、余某乙、陈某庚、黄某某、叶某某、薛某某、吴某甲、陈某辛、闫某某、严某某、李某甲、龚某某、胡某乙、李某丙、冯某某、郑某某、陈某乙、王某乙、陈某壬、姚某某、郑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朱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孔某某、吴某乙、胡某甲、周某甲、张某甲、吴某丙、周某丙、谢某乙、李某乙、潘某某、陈某癸、周某乙、潘某某、温某某、李某丁、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参与诈骗活动,结伙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文军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1865717****)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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