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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诈骗)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1197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现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号灵龙茶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9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起,被告人金某某谎称能为被害人庞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取林辉50000元,2018年3月庞某某被取保候审后,林辉在向庞某某追偿该笔5万元时金某某继续以自己为庞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垫付了钱款为由再次骗取庞某某3万元,林辉被骗的5万元庞某某已归还林辉。综上,金某某共计诈骗数额8万元,所得钱款已全部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吉凤

检察官助理:许辉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经济开发区金花茶城15号灵龙茶业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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