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K某某,中文名金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护照号码M6449****,韩国籍,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韩国首尔市永登浦区,现住中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K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理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K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凌晨在青岛市城阳区韩国领事馆南边蔚蓝创新天地草坪处以1200元人民币向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5克。K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14时许在青岛市城阳区**青岛市城阳区**郡公寓绿化带以1200元人民币向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5克。K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14时许在青岛市城阳区口水街青岛市城阳区**街标志下以1200元人民币向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5克。K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18时许在青岛市城阳区韩国领事馆南边蔚蓝创新天地草坪处以1500元人民币向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5克。
被告人K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24时许、2019年12月21日21时许、2019年12月23日20时许、2019年12月24日10时许在青岛市城阳区**公馆**号楼**单元**户家中容留金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四次。被告人K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K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K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K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栋松
检察官助理吕萍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K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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