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76********,江西省赣县区人,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组**号,现住赣州市章贡区**镇**第五季**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82********,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巷**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11日被石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拾日并罚款壹仟玖佰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16日被石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23日被石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拾伍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19日被石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97********,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村**组**号,现住石城县**镇**街上。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0月6日被石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因证据不足被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2000********,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三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金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让其女友赖某甲在赣州市章贡区**区“**店”,向金某某购买了600元共0.8克冰毒。
2.2019年8月12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赣州市章贡区**大桥底下,向被告人金某某购买400元约0.6克冰毒。
二、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1.2019年4月5日前二、三天下午,被告人陈某甲驾驶丰田卡罗拉小车载了刘某某、赖某乙、黄某甲,在石城县**镇汽车站边的**寺庙前面的空坪处,陈某甲、黄某甲、赖某乙在陈某甲小车内吸食了冰毒。
2.2019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在**镇**宾馆**房间,和黄某乙、赖某丙、赖某丁共四人在该宾馆房间吸食了冰毒。
2019年8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在石城县**镇**宾馆开了**房间,和巫某某二人在该宾馆房间吸食了冰毒。
三、陈某乙、陈某丙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陈某丙租用了赣州市章贡区**KTV楼上**室,7月中旬,被告人陈某乙与陈某丙合租**室一起居住。2019年8月12日凌晨,陈某乙、陈某丙伙同陈某甲、熊某某、熊某某、卢某某、邹某某等人在该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通话记录等书证;2.赖某甲、熊某某等人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金某某、陈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容留多人吸毒,三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文清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现羁押于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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