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1********,景颇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乡**村委会**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0时10分许,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与梁河县**站民警开展联合查缉工作中,在盈江县**乡**大桥抓获被告人金某某,并查获毒品鸦片856.26克。后经查实,被告人金某某除自己吸食毒品外,还将毒品鸦片贩卖给郝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鸦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加海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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