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654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04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17时30分许,王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给被告人金某某要其帮忙购买毒品,之后被告人将其中的900元微信转账给陈某某,从陈某某处购买到约0.2克冰毒和一个麻古,并从中抠取一点冰毒供自己吸食。当晚2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将剩余毒品在洪都一保门口交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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