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877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4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区**路**路**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路**号,无业。2012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因怀孕不予执行;2012年10月因吸毒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3月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8月1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8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因贩卖毒品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审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1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3时许,某某臧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与李某某(已判刑)联系购买冰毒事宜,李某某随即联系被告人金某某帮助臧某某购买毒品,并要求金某某抠出一部分冰毒作为好处,金某某答应。当天下午4时许,臧某某、李某某驾车来到青岛市市北区金某某的小区门口,双方见面后,臧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李某某700元,被告人金某某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臧某某约0.5克冰毒,臧某某答应将剩下的200元作为李某某的好处费,李某某收下200元好处费并用于挥霍。
2、2016年8月8日,李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金某某购买冰毒。被告人金某某携带冰毒到达约定青岛市四流南路**店门口时被当场查获。查获金某某随身携带的0.5克白色晶体,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金某某在本市市北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内,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赵某某贩卖冰毒约1克。
综上,被告人金某某贩卖毒品三次,约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丹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金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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