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P某某(自报中文名:金某某)别名S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国籍土耳其,护照号码******,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P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4日将该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9日),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P某某经与郑某某微信联系,在其居住的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号房间内贩卖大麻叶给郑某某。2019年8月26日4时许,P某某经与张某某微信联系,在上述相同地点贩卖360元的大麻叶给张某某。
2019年8月26日,张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凯优威尔”酒店被挡获,现场查获其向P某某购买的未吸食完的一支自制卷烟(经鉴定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以及一个白色瓷杯装着的褐色粉末状固体(经称量净重0.2克,经鉴定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同日,民警在P某某居住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小区**栋**号将其挡获,在其房间内电视柜抽屉中查获三瓶透明玻璃瓶装的绿色植物,在其行李箱中查获一瓶透明玻璃瓶装的绿色植物,(四瓶共计净重286.77克,经鉴定均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在其电视柜上查获两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蓝白片剂颗粒(共计净重3.56克,经鉴定均含有MDMA成分)和电子秤一个。毒品及作案工具均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P某某贩卖毒品大麻叶286.97克、MDMA片剂3.5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沁延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碟四张,移动硬盘一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