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81********,汉族,中专文化,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本市松江区**镇**村**号,暂住本市松江区**镇**路**弄**号**室。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3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通过网络平台与黄某某(另行处理)约定,以人民币35元的价格出售淫秽视频并拷贝至黄某某提供的移动硬盘内。同月25日,金某某将拷有淫秽视频的移动硬盘通过快递寄送至黄某某提供的地址。经鉴定,移动硬盘于同月22日晚被拷入视频文件676个,其中641个为淫秽视频。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金某某投案,但对其拷入移动硬盘内的淫秽视频数量存在辩解,后金某某对上述事实能够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闲鱼APP账户信息截图及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金某某出售给黄某某淫秽视频并从中获利的事实。
2.接受证据清单,证实涉案硬盘的数量、特征及查获、处理情况。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移动硬盘将淫秽视频出售给黄某某的事实。
4.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详细信息,证实涉案硬盘中的视频数量、创建时间等信息。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鉴定结论》,证实涉案硬盘中有641个视频文件属淫秽文件的事实。
6.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的到案经过和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
检察员:武晶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证据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案犯身份卡》一张。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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