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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镇**小区2019年712因涉嫌赌博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成为“阿当比鸡”APP的代理,先后组建“刘德华”、“低调1禁止红包”等微信群,组织群内30余名成员进行“比鸡”赌博。金某某通过出售网络赌博所需“钻石”的方式非法获利16000余元。

案发后,金某某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16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吴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

5.物证照片、光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金某某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如砉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0******)。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五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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