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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87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19197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梨洲街道四明东路巴顿咖啡三楼包厢内开设“冲击麻将”场子,为参赌人员周某某、郑某某、叶某某等人参与赌博提供条件,从中非法获利4万余元。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金某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郑某某、周某某、叶某某、韩某某、马某某、朱某某、姜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

5.视频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华

检察官助理:傅曼丽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5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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