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路**号楼**单元**号,住台安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3月2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赌博嫌疑,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金某某在台安县**小区其经营的**茶楼内,组织金某甲、刘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武某某等28人以“打麻将”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达5000余元。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金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霍某某、李某某、杜某某、刘某某、金某甲、吴某某、李某甲、武某某、崔某某、巴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杨某某、许某某、刘某甲、李某丙、门某某、王某甲、贾某某、赵某某、李某丁、王某乙、张某甲、孙某某、郭某某、许某某、侯某某、金某乙、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秋实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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