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251983********,汉族,小学肄业,司机,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乡**村**社**。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工地驾驶装载机倒车作业时,因疏忽大意,将正在其驾驶的装载机后方作业的被害人包某某碾压,致其当场死亡。经兰州市七里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包某某系钝性外力致多脏器损伤而死亡。案发后,金某某赔偿包某某家属82万元,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操作装载机作业期间,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华梅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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