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杭州富阳**防盗门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杭州富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将本市富阳区**街道**路**楼顶型钢玻璃雨棚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杭州富阳***防盗门厂,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并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同年9月,被告人金某某作为杭州富阳**防盗门厂负责人,以口头形式将楼顶玻璃安装劳务作业工程分包给钟某某、唐某某二人。2019年10月18日上午,被害人唐某某与钟某某等人在**府**楼*楼顶采光井口安装玻璃时,因未系安全绳且采光井口下方未设置防坠安全网,导致被害人唐某某从采光井口坠落至二楼平台当场死亡。经杭州市富阳区应急管理局认定,该起事故系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金某某作为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人,未及时纠正或制止作业人员安装时存在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默认施工作业人员在安全设备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展施工作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金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所在杭州富阳**防盗门厂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6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安装协议,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交底记录,事故调查报告,人民调解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宋某某、倪某某、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杭州富阳**防盗门厂的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被告人金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天怡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1370681****)现在原住处。
2.案卷证据和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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