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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吴中区**建筑工程队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A7厂房装饰装修项目负责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号。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某与吴中区**建筑工程队(以下简称**工程队)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将位于溧阳市**路**创业园**幢一楼厂房装修委托给**工程队进行施工,**工程队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指派被告人金某某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组织施工任务。2020年6月12 日17时许,工人孙某某、蔡某某在溧阳市**路**创业园** 幢一楼厂房配电房内进行电缆线铺设工作时,蔡某某不慎触电致死。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某符合电击死亡。被告人金某某系该项目负责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灿

检察官助理:庄颖凡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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