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5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工人,秦皇岛市**公司**车间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抚宁区**镇**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9时许,在秦皇岛市抚宁县**公司**车间,机修工张某某在加装排水管上的闸板阀过程中,违章擅自进入封闭的污水池彩钢房,后中毒坠入池内引发事故。污水处理车间工人房某某、钱某某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进入污水池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经鉴定,张某某心血中检出硫化氢和甲硫醚,房某某心血中检出甲硫醚,钱某某心血中检出甲硫醚,分析为三人生前有吸入硫化氢气体过程,死亡原因为溺死。被告人金某某作为**车间主任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员工对有限空间内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房某某、钱某某进入有限空间内救人前没有及时告知佩戴防毒面具,造成房某某、钱某某二人因盲目施救而中毒后跌入污水池内溺死,对事故的发生和扩大负有主要责任。郭某某(另案处理)作为秦皇岛市抚宁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和安全生产管理缺失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辨认笔录、尸检鉴定书、检验报告、和解协议书和收条、秦皇岛市抚宁县**公司5.10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及**公司的相关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
2证人张某甲、房某甲、钱某甲、钱某乙、郭某甲、李某某、金某甲、曹某某、曹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作为秦皇岛市抚宁县**公司**车间主任,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今
检察官助理:王佳玲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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