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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路**。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6日至9月23日、2019年11月7日至12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25日至9月8日、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7日、2020年1月7日至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日,被告人金某某在凯里市韶山南路新世纪原百货公司店面无证经营成人用品、保健品。2018年8月30日,在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门面进行检查,扣押其销售的美国伟哥王、珍品伟哥、金伟哥、金伟哥VGA、A级伟哥、虫草伟哥、中药伟哥、勃龙伟哥、植物伟哥等9种食品,经黔东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其中的植物伟哥和虫草伟哥各两盒进行检测,均检出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门面出租合同、现场笔录、调查报告等书证;2.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金某某没有核实产品来源、渠道就予以销售,经检验含有非法添加的物质西地那非。其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金某某接手该保健品店时间较短、主观恶性较小,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玲琳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5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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