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现住陆丰市**镇**花园**区**巷**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于 2013年3月2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及“阿成”雇请同案人李某某(已判刑)到广东省隆甲公路鳌江水闸路段接带王某某(已判刑)驾驶车牌号甘******大货车从甘肃省武威市**县将经加工成粉末状的制毒原料麻黄草共计11.5吨运载到陆丰市,当同案人李某某带路途经陆丰市**镇**村检查站时,同案人王某某、李某某先后被人赃俱获。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麻黄草检出麻黄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刑事化验报告、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书;5.现场勘查、辨认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竟违反法律规定,参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麻黄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满
2020年4月21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金某某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8卷;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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