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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181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5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微商经营代买木雕工艺品,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道**号**号楼**单元,现住户籍地址。2017年6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7日,被告人金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道**号**号楼**单元的家中通过网络搜索认识在网上销售气枪的微信名叫“风雪交加”(微信号, 00144805****,身份不详)的网友。之后被告人金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对方支付人民币3500元,购买一把黑色“国产秃鹰”短气枪,对方送约100颗铅弹, 并将如何组装气枪、如何击发气枪的教学视频链接发给了被告人金某某。此后的几天,被告人金某某陆续收到“风雪交加”邮寄来的一把黑色“国产秃鹰”短气枪配件及一包约100颗气枪铅弹。被告人金某某按照教程组装了该把黑色“国产秃鹰”短气枪并在其住处天台试枪,由于该枪气瓶接口处漏气,被告人金某某再次向“风雪交加”支付500元人民币购买一个大气瓶。被告人金某某收到该大气瓶后,在其家中天台处正常击发了二三十发铅弹。试枪后被告人金某某发现该枪打不准,再次找到“风雪交加”向其支付930元人民币购买一把黑色“国产秃鹰”长气枪。几天后,被告人金某某分三次收到“风雪交加”快递寄来的黑色“国产秃鹰”长气枪配件和十多颗铅弹,其将气枪组装完成后,在其家中天台处击发了几颗铅弹。被告人金某某被抓获时,侦查人员在其家中缴获两支气枪和两颗气枪用铅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购买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二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7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1张。

3、涉案物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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