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81974********,达斡尔族,中共党员,小学二年级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区**小区**号楼**号,2010年5月13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呼伦贝尔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9年9月25日因传播淫秽视频被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金某某从吴某某处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取得吴某某位于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塔拉达斡尔民族乡温都尔嘎查110亩草场的经营权。后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上述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金某某将60亩草场以人民币58.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呼伦贝尔市**有限公司;
2、2015年8月份,被告人金某某将5亩草场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鄂某某;
3、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金某某将5亩草场以人民币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姜某甲;
4、2017年7月7日,被告人金某某将10亩草场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敖某某;
5、2017年12月18 日,被告人金某某将10亩草场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莫某某;
6、2018年6月10日,被告人金某某将14亩草场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姜某乙。
综上所述,金某某倒卖土地使用权获利98.8万元。经呼伦贝尔新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勘测,涉案地块实际面积为100.483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琦琴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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