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5630,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镇**村金官,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1年2月18日在上海市奉贤区成立上海****有限公司,金某某任法人代表。
2017年9月,董桃全通过熟人介绍,找到具备激光切割技术的金某某,董桃全将部分疑似气枪散件主要有疑似气枪扳机、握把、气枪连杆等零配件分配给金某某负责加工,案发后,这些加工完成的疑似气枪零配件分别在周江波、周波处查获,经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江波处查获的502个疑似气枪配件系气枪扳机;周波处查获的331个疑似气枪配件系气枪扳机和连杆。
2018年4月27日,金某某在上海住处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对周江波出租房内搜查证、搜查笔录、周江波车内、出租房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人口信息查询记录、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王某某、廖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金某某手机微信提取记录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丽丽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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