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金某某,曾用名金某某贤,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86********,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雷山县**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被告人金某某通过京东商城买来射钉枪,然后在家中利用网络上学习的方法,将买来的射钉枪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019年8月5日,清镇市公安局收到线索后找到金某某家,金某某主动将其改装的射钉枪交给公安机关。2019年8月9日,经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非法制造的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019年8月27日,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枪一支;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射钉枪购买记录等书证;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枪支鉴定意见;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金某某在值班律师刘大军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买来射钉枪、钢珠弹等物品,私自将射钉枪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远敏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金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38515****、13688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射钉枪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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