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3197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街**社区**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份,被告人金某某通过淘宝网从上线许某某处非法购买射钉枪免顶改版活塞筒五件套、无缝钢管、枪托、瞄准镜等枪支配件,将射钉枪改装成具有枪支外形、以火药为动力、能够击发的枪支。2019年8月17日金某某非法改装的射钉枪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从金某某处扣押的涉案枪支1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春燕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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