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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单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市**路**号,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德,******有限公司行政总监,联系电话133**********。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21987********,汉族,**省**市人,居民,硕士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省**市**区**路**号,现住云**市**区**小区**栋**室。

本案由弥勒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15日一次退回弥勒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有限公司向**市**镇**村委会**村小组以及农户征用土地建设**水电站项目,期间多次因超范围占用林地被处以行政处罚,后******公司办理了两份临时占用林地的手续,办理林地征用手续后,在施工过程中又发生超范围占用林地的情况。

经鉴定,现场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50.65亩。调查范围内林地权属为**市**林业局**林场的国有林地,**市**镇**村委会**村小组的集体林地;地类为灌木林地、有林地、疏林地、已审批临时占用、非林地、水域;林种为薪炭林、用材林、防护林;树种为杂灌、栎类、萌生栎。

被告人金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左某友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作为******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

(院印)

2020年529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8987******;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5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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