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单位朝阳**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76,住所地朝阳县**镇**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朝阳**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金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工作单位朝阳**矿业有限公司 ,系朝阳**矿业有限公司**部副** 。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2113211964********,汉族,大专文化,朝阳**矿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 年4 月19 日被朝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朝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朝阳**矿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接受被告单位朝阳**矿业有限公司委托,全权负责朝阳**铁矿选矿车间、车队、尾矿库等全面管理工作。刘某某受委托期间,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朝阳县**镇**村花姐山林地用途,在林地内从事矿产建设,尾矿库占用林地4.957公顷,采矿区占用林地1.2479公顷,厂房占用林地1.2033公顷,经双塔区明正林业技术服务中心鉴定及补充鉴定,其中采矿区占用林地1.2479公顷因已恢复治理并造林,原林地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是否遭到严重毁坏无法认定;尾矿库和厂房占用的林地,除已经审批、已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理的林地外,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3.0826 公顷( 46.239 亩),造成原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委托书、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朝阳**矿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朝阳**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被告人刘某某系朝阳**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广海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于居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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