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二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芜湖市鸠江区**镇**村**村**村**号,住芜湖市鸠江区**村,曾任芜湖**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重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芜湖鼎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成立,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位于芜湖市镜湖区**路,为福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注:南京爱福家总部)全资子公司。芜湖**咨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批准的请款下,经理葛飞、主管张显、石兴杰等人(已起诉)按照公司规定由自己及督促业务员向社会公开宣传,采取签订艺术品交易合同、居家服务合同等方式,承诺还本及支付年化利率8%至10%的利息,大肆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536万元。所吸收资金进入芜湖**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后,再全额转出至南京爱福家总部银行账户,经理、主管、业务员按照公司规定获得相应的提成。其中被告人金某某在2017年2月到2018年5月期间任芜湖**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采取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方式,向车媛、朱普平、胡泉、赵静、高正桂、管爱娟、王蓉蓉、胡钦兰、宋德龙、丁守芳、夏德兰、洪定喜、孙建、曹惠民、张百玲、黄春芳、江林风、马雪美、彭银珍、殷积兰、杨惠娟等人共吸收资金209万元。
被告人金某某在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先后于2019年9月、2020年3月23日主动到镜湖经侦大队接受调查。被告人金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退赃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流水、退赃凭证等书证;
2.同案杜键锐、张显、石兴杰供述;
3.证人车媛、杨惠娟等共23人的证言;
4.被告人金某某供述和辩解;
5.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在芜湖鼎卓商务信息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欢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侦查卷共肆册、随案移送刑事裁定书贰份、刑事判决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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