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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5212,汉族,中专,粮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白城市**学院家属楼。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2020年6月3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3日,被告人金某某向色某某借款3.2万元;2017年10月27日,色某某在洮北区人民法院起诉欠款人金某某并向法院申请查封金某某自己院内的2万斤花生;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金某某在明知人民法院查封其财产情况下依然将花生抵债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洮北区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用已被法院依法查封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抵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微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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