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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77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60********,朝鲜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街**委**组,现住吉林省延吉市依兰镇**村**沟**队。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2020年1月10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6时25分,被告人金某某驾驶的车牌号吉H****5黑色**牌轿车途径延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设卡检查时,在其车辆副驾驶位置发现其非法持有枪支1支、子弹3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情况说明、病志、吸毒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单;

2.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其驾驶的车内放置枪支、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胤辰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在延吉市依兰镇**村**沟**队取保候审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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