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及现住江油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9年6月25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时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金某某持火药枪到江油市枫顺乡乡政府后山(小地名 “羊苕沟”)打猎时被何某某和康某某发现,金某某便弃枪逃离,随即被赶来的民警挡获。民警在现场查获火药枪一支,后又到金某某家中查获火药枪一支、黑火药一壶、红火药一瓶和铁砂一袋(共计128粒)。经鉴定,所查获的两支火药枪均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现勘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的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强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共106页、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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