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7197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栋**单元**室。2008年4月3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3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号**旅馆内取到**快递邮包,快递单号7760038********,邮包内有“**”给其邮寄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二包(重41.07克)。公安机关将取邮包的金某某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被收缴的二包毒品检材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冰毒、手机、手机卡等;
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41.0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一超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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