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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99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3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12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94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委托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通过淘宝网站购买两只陆龟在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号其家中饲养,后上述两只陆龟陆续死亡。金某某又通过淘宝网站购买红腿陆龟一只、四爪陆龟一只在家中饲养。2019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在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号被告人金某某家中查获红腿陆龟1只及四爪陆龟1只,后上述两只陆龟被苏州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接收。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送检的两只动物分别是红腿陆龟、四爪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同时四爪陆龟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

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金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陈  飞

检察官助理:刘媛媛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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