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金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4********,汉族,文盲,农民,住涟水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下午,涟水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被告人金某某在其家门前菜地里种植疑似罂粟的植物,遂进行现场铲除并清点。经清点,被告人金某某共种植疑似罂粟的植物1183株。
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被告人金某某所种植的植物为罂粟Papaver somniferum 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金某某所种植的罂粟照片;
2.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6.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扣押等笔录;
7.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胡海玲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电话:1345173****(转)。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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