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9年9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金某某及马某某、林某某、廖某某(后三人均已判决)经商议,由林某某出资140多万作为启动资金,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被告人金某某、马某某、张某甲、廖某某在没有任何实际业务的情况下,申请了9台POS机用于在澳门威尼斯赌场刷卡兑换外币,在澳门威尼斯赌场帮张某乙、周某某等人刷卡收取人民币,再将相应港币兑换给张某乙 、周某某等人,从中牟利。待P0S机的钱划入马某某等人相应银行账户后,由林某某、廖某某持银行卡到侯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经营的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商店内,将卡内资金经侯某某等人刷卡转移至**商行,然后由侯某某等人兑换成港币,直接以现金支付给林某某、廖某某,或者让马某某在侯某某的澳门赌场账户中提取港币。被告人金某某伙同马某某、林某某、张某甲、廖某某以上述方式,通过侯某某等人将人民币约44435100.82兑换成港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马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抓获经过、POS机交易流水、扣押笔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二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少锋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五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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