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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非法行医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身份证号码342726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祁门县**镇**村**组**号。曾于2006年5月26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服务被祁门县卫生局决定取缔、没收违法所得500元,没收牙钻三个、罚款8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2012年3月5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被祁门县卫生局决定没收药品器械、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祁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日和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自幼跟随父亲学习牙科技术,后独自在**镇经营牙科诊所,其于2006年5月和2012年3月因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受到两次行政处罚。

2019年4月23日,祁门县卫生**委员会卫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金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祁门县**镇**街**镇政府大门右边第一个店面(自建房)开设牙科诊所,仍继续在开展牙科诊疗活动。2019年5月30日9时30分,祁门县公安局民警在金某某经营的牙科诊所内当场查获牙科综合治疗机一台、账本三本、牙模、假牙、钻头等牙科器材若干。

被告人金某某于2006年5月26日和2012年3月5日两次被祁门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后,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一直在**镇**街经营牙科诊所从事牙科诊疗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祁门县卫生**委员会移送案件材料(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案件受理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2006年和2012年非法行医查处信息、现场检查照片、金某某2006年和2012年两次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及归案情况说明;

2.证人许某某、肖某某、黄某某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及现场照片、黄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二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汪海俊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3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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