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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无业,住武穴市**村**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4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截至案发,被告人金某某利用承接武穴市民政局**武穴市魏垸社区崔家山辅助工程的便利,非法占用集体农用性质土地6.8955亩。在未经土地、规划部门许可,未办理有关土地、规划用地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集体农用地变更为墓地对外出售,从中非法获利282.19万元。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金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暂冻被告人金某某314.8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金某某用地利用规划情况查询说明、魏垸社区出具证明、武穴市公安局青林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林业局出具关于崔家山等三处墓地占用林地有关情况的说明、金某某用地土地分类面积表、武穴市刊江办事处魏垸社区崔家山地勘测图、崔家山私建墓地的照片、扣押清单、合同、协议书、收条、收据、武穴市联诚资产评估事务所武联评报字[2019]03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抓获经过、银行业务凭证、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陈某某、祝某某、向某某等人证言;3.勘验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已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云萍

2020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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