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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1********,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辉南县,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金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在样子哨镇碱水顶村道西边59林班、22小班内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幼树5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林木调查报告、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忠涛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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