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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骗取贷款罪)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金洪樑,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90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镇**村**,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洪樑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自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2月1日)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某(另案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另案处理)、原****有限公司(现已注销)法人代表即被告人金洪樑通过以公司相互担保联保的方式,编造贷款用于公司流动资金周转的事由,伪造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三家企业分别从****商业银行骗得贷款各人民币500万元,后该部分贷款于2012年6月归还。

2012年6月份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伙同原****有限公司(现已注销)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金洪樑以相同的方式,通过公司互相担保联保的方式,编造贷款用于公司流动资金周转的事由,伪造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三家企业分别从****商业银行各骗得贷款人民币500万元。截至案发,该部分共计人民币1500万元的贷款均未归还给****商业银行。

被告人金洪于2019年9月24日在江苏省天目湖高速服务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对账单、纳税证明、****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房屋所有权证存根、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档案查询单、银行转账凭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有限公司贷款资料复印件、****有限公司贷款资料复印件、****有限公司贷款资料复印件、被害单位****商业银行营业执照及相关材料,金融许可证、购销合同、银行查询记录单、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傅某某、某某、冯某某、宋某某、俞某某、姚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洪樑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洪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洪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被告人金洪樑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应小冰

(此页无正文)

(院印)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金洪樑现被羁押在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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