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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然危险驾驶罪)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金某然,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87********,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有限公司质检员,住台州市黄岩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然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02时06分许,被告人金某然在黄岩区**广场**酒吧饮酒后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从黄岩区**中学对面人行道的停车位开到黄岩区**路路边时,与后向车辆驾驶员发生争吵后报警,后被出警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金某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等;

2.​ 证人证言:被告人到案经过及发破案经过;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然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桂顺

检察官助理:林嘉欣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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