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甲、刘某某等诈骗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住哈尔滨市呼兰区**乡**村**屯。被告人金某甲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2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住哈尔滨市呼兰区**乡**村**屯。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住哈尔滨市呼兰区**乡**村**屯。被告人金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住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屯。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住哈尔滨市呼兰区**乡**村**屯。被告人金某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刘某某、金某乙、姜某某、金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甲、刘某某、金某乙、姜某某、金某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金某甲组织被告人刘某某、金某乙、姜某某、金某丙等人,在哈尔滨市呼兰区**路**村租赁的一民房内,采用通过“刷号”软件改变QQ定位、虚构自己为女性可上门提供性服务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合计骗得人民币57374.12元。其中,被告人金某甲参与全部作案,涉案金额计人民币57374.12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全部作案,涉案金额计人民币57374.12元;被告人金某乙涉案金额计人民币5750元;被告人姜某某涉案金额计人民币7380.4元;被告人金某丙涉案金额计人民币23000.2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金某甲、刘某某直接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400元;2019年10月30日,骗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600元;2019年11月9日,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500元。另外,在本案专门用于收取诈骗赃款的账户中,累计收到赃款计人民币57374.12元。

2.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金某乙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800元;2020年1月5日骗得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900元;2020年1月6日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600元;2020年1月6日骗得被害人尚某某人民币2100元;2020年1月5日骗得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1350元。

3.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姜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1050元;2020年1月9日,骗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2300元。另外,在被告人姜某某专门用于收取诈骗赃款的账户中,累计收到赃款计人民币7380.4元。

4.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金某丙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1400元;2019年12月30日,骗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2950元;2019年12月27日,骗得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1300元。另外,在被告人金某丙专门用于收取诈骗赃款的账户中,累计收到赃款计人民币23000.2元。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甲、刘某某、姜某某、金某乙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金某丙主动投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已部分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李某甲等人提供的微信账号信息截图、被告人金某丙等人的商户码收入明细、账本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乙、李某甲、王某某、曾某某、周某甲、张某某、尚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甲、崔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金某甲、刘某某、金某乙、姜某某、金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扣押、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刘某某、金某乙、姜某某、金某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电信网络骗取公民财物,其中被告人金某甲、刘某某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金某乙、姜某某、金某丙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刘某某、金某乙、姜某某、金某丙等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金某甲、金某乙、姜某某、金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甲、刘某某、金某乙、姜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娟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刘某某、金某乙、姜某某、金某丙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