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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甲、金某乙盗窃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5********革家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金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8********,苗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起诉,同年7月21日因遗漏同案犯,本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查期间,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逃避司法机关调查,二人均未到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撤回该案继续侦查,被告人金某甲于2020年9月3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金某乙于2020年9月28日被抓获归案。2020年11月27日,凯里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涉嫌犯盗窃罪,将本案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在凯里市金泉湖新百汇网咖上网,至11月21日6时许,金某乙发现被害人文某某在电脑桌上睡着,桌上放有一部手机,便将该情况告知金某甲,金某甲则走近被害人,将被害人文某某的一部黑色小米手机盗走,金某乙在旁边观察放风,金某甲盗窃得手后,金某乙示意金某甲离开网吧,后二人迅速逃离。当天10时许,金某甲与金某乙将盗窃得来的手机以300元价格销赃,金某甲分得现金200元,金某乙分得现金100元。被害人文某某被盗的黑色小米牌mix2s手机一部,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1257元,数额较大。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追回,发还给被害人文某某,文某某已谅解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二人均是初次犯罪,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物品发还给被害人,挽回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梅华

                                               检察官助理朱凯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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