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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甲、金某乙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62********,傣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芒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30日由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金某乙,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75********,傣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寨村民委员**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窝藏毒品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金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8日12时58分,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芒市**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抓获被告人金某甲。经查,被告人金某甲向陈某某、罗某某、方某某、万某某等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在陈某某处查获毒品可疑物12颗,经称量净重1.2克,经鉴定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在罗某某处查获毒品可疑物9颗,经称量净重0.87克,经鉴定系毒品甲基苯丙胺。以上毒品均系陈某某、罗某某和金某甲购买毒品吸食后剩余毒品数量。经侦查实验,方某某最后两次和被告人金某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69克;万某某和被告人金某甲购买了三次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88克。

2.2020年3月28日13时22分,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芒市**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抓获被告人金某乙。民警查获金某乙在自家田上藏匿的毒品可疑物两包,经称量净重39.24克,经鉴定系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多次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乙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丽丝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甲现被本院监视居住;被告人金某乙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光盘贰拾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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