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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甲、马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693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至5月26日,被告人金某甲、马某某在临海市杜桥镇娄下村开设的天语雅阁棋牌室333房间内开设“十三道”、“三十二张”的赌场,并招揽徐某某、陶某某、魏某某等人赌博,赌场开设约二十天,共抽头获利约人民币两万元。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金某甲、马某某在赌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目前,赌场仍有非法获利八九千元在被告人金某甲处,被告人马某某未拿到赌场分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

2.证人陶某某、魏某某、徐某某、李某甲、金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郑某甲、李某乙、王某甲、金某丙、金某丁、卢某某、金某戊、周某某、郑某乙、陈某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金某甲、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甲、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丹芬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甲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电话号码:13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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