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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住修水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于2019年11月28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10 月15 日14时许,被告人金某甲驾驶赣G1**** 号小客车(乘客左某某)由湖北省通山县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方向行驶,行至湖北省崇阳县**乡**村**组路段时,因被告人金某甲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致赣G1**** 号小客车将路边行人孔某某、金某乙撞倒。造成孔某某、金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金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孔某某符合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金某甲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3.证人左某某、陈某某的证人证言;4.湖北省通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表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5.崇阳县公安局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燕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取保候审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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