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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079号 

被告人金某甲(又名金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仙居县**乡**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12月20日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9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金某甲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从本市横峰街道前陈村驶往城北街道方向。6时48分许,途经横峰街道前陈村二区38-2号前路段,碰撞同向未靠路边行走的被害人陈某甲,造成陈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2日死亡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金某甲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甲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金某甲主动报警,向接警赶至现场的温岭市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接警单、疾病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及情况说明、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敏

检察官助理:赵盼盼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外。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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