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金某甲,曾用名金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会宁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金某甲在会宁县**街搭话在该地转悠的元某某和张某某,并向其询问是否需要小姐,征得二人的同意后,被告人介绍卖淫人员宋某某和党某某分别将元某某以及张某某带去各自的租房进行卖淫嫖娼的活动。同时被告人金某甲收取张某某嫖资五百五十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书证;
2证人张某某、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会宁县公安局现场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为获取财物,在卖淫者跟嫖娼者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卖淫者得以交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涉嫌介绍卖淫罪。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甲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维军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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